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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会计师事务所IPO项目存在或有收费安排收到警示函!!!

文章发布于:2023-12-25 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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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监管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所开展了独立性专题检查。经查,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或有收费安排

你所个别IPO项目存在或有收费安排的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以下简称《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


二、员工买卖审计客户股票

你所未对员工买卖审计客户股票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未建立完整的禁止投资事项清单;存在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买卖所在项目组审计客户股票、合伙人买卖其所在分部审计客户股票的情形,不符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十条、第六十七条规定。


三、内幕信息管理欠缺

你所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未建立相关登记管理制度,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八条规定。


四、未按规定进行轮换

一是你所未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的期限和冷却期实施有效监控和管理。二是你所部分挂牌公司年报审计项目、发债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复核人员服务年限已超过5年,但未按规定进行轮换;部分发债审计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冷却期不够。前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第五十七条、《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五、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你所未建立非鉴证服务相关独立性管控制度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存在向个别发行公司债的企业同时提供财务报表编制和年报审计服务业务的情形,不符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六、独立性管理有效性不足

你所存在独立性管理体系不完善、独立性日常监控有效性不足等问题,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五十条规定。


七、未恰当防范逾期收费不利影响

你所有4家挂牌公司审计项目存在逾期收费,但你所未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不符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充分关注独立性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独立性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2月18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监管法规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起对你所开展了独立性专项检查。经查,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或有收费

你所部分IPO项目存在或有收费或类似情形,如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出具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后由拟上市公司给予奖励或者补偿等。


二、未按规定进行轮换

一是你所部分挂牌公司2021年、2022年审计项目的注册会计师服务年限已超过五年,但未按规定进行轮换。二是你所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轮换管理不规范,如未通过信息系统维护管理;在利用轮换管理表管理时,未涵盖所有的审计项目。


三、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你所为某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同时,为其提供财务咨询服务等非鉴证服务。你所未评价提供该非鉴证服务对事务所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并采取防范措施。

四、项目组独立性声明签署不完整

你所部分审计项目存在项目组独立性声明签署不完整的情况,部分项目组主要成员和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


五、部分分所收费结构不合理

你所存在多个审计项目收费占其项目所在分所收费比重超过15%的情形,但你所未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六、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

你所为3家上市公司连续执行审计服务年限在10年及以上,但你所未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此外,你所还存在独立性管理体系不完善、多项独立性制度未实际执行、事务所及执业人员买卖股票的管理不规范等情形。

上述情况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年)》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规定,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完善独立性管理体系,加强独立性管理。你所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9月26日

来源:监管机构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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