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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居然可以购买!是哪家会计师事务所卖审计报告?结果被罚没1027万!

文章发布于:2024-01-05 22: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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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东方网力在签订的相关协议中约定了以中天华茂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为付款条件,此外,注册会计师邱**在2021年4月28日与东方网力时任董事长赵某的沟通中要求东方网力出具承诺函,以补偿中天华茂及注册会计师可能受到的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邱**、谢**、杨*)
当事人: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华茂),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邱**,男,1972年4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谢**,女,1977年2月出生,东方网力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杨*,男,1969年4月出生,东方网力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天华茂关于东方网力年报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中天华茂、邱**、谢**、杨*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中天华茂、邱**、谢**、杨*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天华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天华茂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我局另案查明,东方网力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及虚增固定资产、通过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循环消除保留意见等情形。
中天华茂为东方网力提供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对东方网力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谢**、杨*。中天华茂已收到东方网力支付的审计费155万元(含税)。
二、中天华茂在东方网力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审计独立性缺失
2021年3月,东方网力与中天华茂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中天华茂为东方网力提供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同期,东方网力与中天华茂就定向增发相关审计服务另行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东方网力与都昌县峰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昌峰源)签订《咨询业务约定书》《内控自评服务业务约定书》《内控自评服务业务约定书之补充协议》,上述合同均实际用于东方网力向中天华茂支付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其中,东方网力与都昌峰源签订的《咨询业务约定书》《内控自评服务业务约定书之补充协议》中约定了以中天华茂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为付款条件的或有收费,违反独立性要求。
此外,邱**在2021年4月28日与东方网力时任董事长赵某的沟通中要求东方网力出具承诺函,以补偿中天华茂及注册会计师可能受到的处罚。东方网力最终未出具承诺函。
中天华茂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会协〔2009〕第5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会协〔2009〕第57号)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会协〔2009〕第57号)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固定资产审计存在缺陷
2020年12月,东方网力将子公司东方网力(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苏州江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资产支付的预付账款1,472.80万元转为固定资产。中天华茂在审计中未能充分关注该等固定资产入账的相关记账凭证无发票,附件仅有一个已生成固定资产编码的表单,并非原始入库单,且《2020年募投资产盘点表》中关于该等固定资产的规格型号与相关变更协议的约定明显不一致等异常情况,未能保持职业怀疑,未能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相关审计结论没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
中天华茂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对上年度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的审计存在缺陷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东方网力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涉及东方网力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事项。中天华茂针对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审计存在缺陷,未能保持职业怀疑,未能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相关审计结论没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
一是截至2020年末,东方网力对北京银泰锦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红嘉福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泰一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公司的预付账款余额合计12,907.46万元。中天华茂未就该等预付账款的实际用途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是对东方网力通过信托计划向济宁恒德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8,000.00万元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事项。中天华茂未就该等贷款的实际用途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是东方网力出资12,000.00万元增资深圳微服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出资7,000.00万元增资北京云逍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应股权未按照约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20年,东方网力将该等投资作价7,265.00万元对外出售。中天华茂未对该等投资的期初投资余额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对利用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进行评价,未就该等投资及转让事项的真实性及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天华茂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财会〔2019〕5号)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合同、审计报告、审计底稿、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方提供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天华茂在对东方网力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能保持职业怀疑,未能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情节严重。中天华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行为。
邱**作为注册会计师,实际负责中天华茂的经营管理,安排、协调中天华茂以都昌峰源的名义与东方网力约定或有收费,实际参与东方网力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等关键事项的主要决策人,在中天华茂案涉违法行为中发挥主要作用。邱**在2021年5月8日与东方网力时任董事长赵某的沟通中表示“冒着被处罚的风险”“大不了我这个小所关门”等情形,足以证明邱**知悉案涉相关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邱**是中天华茂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谢**是东方网力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东方网力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怠于履职,杨*是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二人是中天华茂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天华茂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1.中天华茂就东方网力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取的审计费用为80万元,并非155万元;2.中天华茂不存在独立性缺失问题;3.中天华茂对于固定资产审计并不存在缺陷;4.中天华茂对上年度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的审计已经保持了合理的职业怀疑,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5.本次处罚过罚失当,与其他案件中被处罚主体相比,存在比例欠妥的问题。中天华茂请求减轻处罚。
邱**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1.邱**在中天华茂没有任职,也不是在册会计师,邱**的行为不能归属于中天华茂;2.既处罚邱**也处罚谢**属于重复处罚;3.邱**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主动提交相关材料,积极改正错误;4.对邱**的处罚明显畸重。邱**请求减轻处罚。
谢**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1.谢**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主动提交相关材料,积极改正错误;2.对谢**的处罚明显畸重。谢**请求减轻处罚。
杨*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1.杨*系初犯,虽然在2020年度的年审工作中存在瑕疵,但积极改正错误;2.对杨*的处罚明显畸重。杨*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中天华茂为东方网力提供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二,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责任认定并作出量罚。我局对于责任人员的认定准确,量罚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业务收入1,462,264.11元,处以7,311,320.55元的罚款,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二、对邱**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三、对谢**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杨*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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